夫妻共同遗嘱是遗嘱的一种特殊形式,夫妻之间订立一份遗嘱,为个人或共同遗留的财产指定继承人。近年来,我国民众遗嘱订立的意识逐渐增强,夫妻之间通过共同遗嘱来处置财产的情形也普遍存在。夫妻间共同遗嘱,不但要受到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遗嘱继承部分的法律规范,同时还不得触犯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一、夫妻共同遗嘱一般有以下特性:
(一)夫妻间共同遗嘱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资料图】
共同法津行为是指多个当事人本着同一内容和目的所作的一致意思表示。其特点在于:1、在主观上有明确的目的性;2、夫妻之间本着追求同一目标,而形成意思一致的表示。
(二)共同遗嘱的内容具有严格性以及在变更和撤销上受到制约
首先,当第三人被指定为共同遗嘱的遗产继承人或受赠人时,内容形成一个不可割舍的整体。其次,当共同遗嘱归于关联遗嘱时,其内容之间相互制约以及关联。在遗嘱人生存期间,如需变更或撤销遗嘱,需遗嘱人作出合意的意思表达。
(三)夫妻间共同遗嘱所处置的财产多为共同财产
夫妻之间以婚姻关系为纽带而共同生活,在法律上则形成共同所有的财产关系,这在共同遗嘱的订立上具有现实意义,同时遗嘱人也通过这种遗嘱形式达到了对共有财产权的处分。
(四)共同遗嘱特殊的生效时间
部分学者指出当遗嘱订立各方都离世后,夫妻间共同遗嘱才发生法律效力。笔者认为,这种特殊的遗嘱形式,在遗嘱生效的时间上也应有独特性,夫妻一方的死亡虽不能使遗嘱整体发生法律效力,但可以使先死亡一方的内容部分发生效力。
二、遗嘱无效的16种情形:
1.遗嘱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内容不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3.遗嘱因继承人原因无效;
4.遗嘱内容涉及被处分财产;
5.遗嘱涉及处分他人财产的内容;
6.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7.未为弱势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
8.不为胎儿保留必要的份额,可能导致遗嘱部分无效;
9.由他人签署的遗嘱无效;
10.危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可能无效;
11.多份遗嘱内容冲突导致无效;
12.遗嘱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1140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13.遗嘱不符合形式要求的无效;
14.遗嘱继承与遗赠扶养协议间的冲突;
15.尚未清偿遗嘱人的全部债务;
16.遗嘱内容含糊不清、自相矛盾,或所附条件根本不能实现,此类遗嘱无效。
以上就是上海遗产继承律师为大家总结的关于夫妻共同遗嘱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更全面的掌握遗产继承中夫妻之间的特殊关系。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随时联系婚姻家事律师免费咨询。